茅盾手稿拍出千万天价 后人起诉获赔10万元

来源: 北京青年报2018-02-12 11:15:56
  

在茅盾先生逝世30多年后,他用毛笔书写的近万字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亮相南京一家拍卖公司的拍卖会,最终拍出千万天价。虽然拍卖最终没有成交,但引起了茅盾后人的关注,他们一纸诉状将拍卖公司和手稿持有人告上法院。经过一年半的审理,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拍卖公司被判赔偿茅盾后人10万元,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手稿拍出千万天价

茅盾是中国现代著名作家,代表作有小说《子夜》、《林家铺子》、《春蚕》等和文学评论《夜读偶记》。

1958年,茅盾先生将其用毛笔书写创作的一篇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向杂志社投稿,并将手稿交给该杂志社。该篇文章的文字内容发表于《人民文学》1958年第6期。后该手稿原件被张某持有。

2013年11月13日,张某委托南京经典拍卖公司拍卖多件物品,其中包括茅盾先生的这篇手稿。2013年12月30日,经典拍卖公司通过数码相机拍照上传了涉案手稿的高清数码照片,在其公司网站和微博上对手稿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了宣传介绍。公众在浏览经典拍卖公司网站时,可以看到涉案手稿的全貌,也可以通过网页的放大镜功能观察到每页手稿的局部细节。

2014年1月5日,涉案手稿在经典拍卖公司2013季秋拍中国书画专场进行拍卖,经过44轮竞价,岳某以1050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手稿,这个价格刷新了中国文人手稿拍卖成交价的纪录。

但拍卖之后,岳某并没有向张某支付相应价款,拍卖最终没能成交。目前,涉案手稿原件仍由张某持有。

茅盾后人起诉维权

虽然手稿拍卖没有成交,但相关新闻却引起了茅盾后人的关注。

2016年7月,茅盾先生的孙子沈韦宁、沈迈衡和孙女沈丹燕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张某和拍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茅盾手稿的著作权,请求判令经典拍卖公司、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六合法院一审认为,涉案手稿是茅盾先生创作的一篇近万字的评论文章,该篇文章的文字表达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同时,该手稿是茅盾先生用毛笔书写,具备了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茅盾先生后人主张涉案手稿是遗失物的问题,六合法院认为,茅盾先生1958年将手稿原件投稿,并非无意间丧失对手稿原件的占有。张某是收藏家协会副会长,从文化市场购买藏品存在一定合理性,在没有证据证明张某为非法持有人的情况下,应认定张某是涉案手稿合法所有人。

法院认为,拍卖公司拍卖结束两年多内仍在互联网上持续使用手稿,侵害了手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一审判定拍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茅盾先生后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

2018年1月16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

南京中院认为,涉案手稿体现了汉字书写艺术的精妙,能够给人以审美的享受,很多文学作品的原件本身也是极其珍贵的书法作品。涉案手稿虽是茅盾先生向杂志社投稿之作,也不具备题跋、印章、纸张等形式特征,但不妨碍其被认定为书法作品。

经典拍卖公司作为专业的拍卖机构,除负有物权保护注意义务外,还应当负有合理的著作权保护注意义务。然而,经典拍卖公司并没有适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拍卖活动中,将涉案手稿的高清电子照片上传至公司网站展示,手稿作品的全貌与细节在互联网上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侵害了手稿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张某是涉案手稿的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以拍卖的方式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并没有侵害涉案手稿的著作权。

最终,南京中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手稿是美术作品的性质认定,并且维持了一审中判决拍卖公司赔偿10万元的决定。判决还认为,一审法院对侵犯手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认定不完整,没有支持茅盾先生后人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定经典拍卖公司就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文/本报记者李铁柱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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