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息披露存重大问题 宁波圣莱达被罚60万元

来源: 千龙网2018-06-01 16:55:50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2018〕33号行政处罚书称,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莱达)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披违规被处罚。

据了解,圣莱达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时任董事长胡宜东预计圣莱达2015年度净利润亦将为负值,为防止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在圣莱达主业亏损的情况下,胡宜东为寻求增加营业外收入,使公司扭亏为盈,找到华视友邦影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友邦)法定代表人陈某,配合圣莱达签订一份影视版权转让协议。

2015年11月10日,圣莱达与华视友邦签订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华视友邦将某影片全部版权作价3000万元转让给圣莱达,华视友邦应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取得该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否则须向圣莱达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当月,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了转让费3000万元。

2015年12月21日,圣莱达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华视友邦返还本金并支付违约金。30日,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圣莱达将华视友邦支付的1000万元违约金确认为2015年的营业外收入。

经查,2015年8月,自然人覃辉通过其实际控制的深圳星美圣典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润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圣典)获得圣莱达第一大股东宁波金阳光电热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成为圣莱达实际控制人。覃辉同时控制“星美系”多家公司,其中涉及的北京双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民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星美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元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均为“星美系”成员,相关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

前述协议签订后,圣莱达向华视友邦支付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最终流向“星美系”相关公司并被使用。而华视友邦向圣莱达退回的3000万元版权转让费和赔偿的1000万元违约金最终流向关联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该影片版权本身就存在很大问题。首先,影片版权转让协议书的实际签订日期晚于违约条款约定的获得公映许可的最后日期,同时,该片相关各方对影视版权权属存在争议。胡宜东作为圣莱达的代表知悉权利瑕疵并人为安排整个转让过程。此外,截至名义上的签约日2015年11月10日,该片尚不具备向广电总局申请公映许可证的条件,申请公映的可能性极低。

另一方面,2015年12月31日,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称收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经济发展局和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司获得极速咖啡机研发项目财政综合补助1000万元,作为圣莱达2015年度本期收入。

实际情况则是,胡宜东为防止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请求宁波市慈城镇政府帮助,形成以获得政府补助的形式虚增利润的方案:慈城镇政府不用实际出资,由宁波金阳光先以税收保证金的名义向慈城镇政府转账1000万元,然后再由慈城镇政府以财政补助的名义将钱打给圣莱达。

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合计虚增收入和利润2000万元,虚增净利润1500万元。圣莱达2015年度年报显示公司利润总额367.1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1.43万元。扣除虚增金额,圣莱达2015年实际利润总额为-1632.85万元、净利润为-1068.57万元。虚增行为导致圣莱达2015年度扭亏为盈。

圣莱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圣莱达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相关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关键词: 莱达 宁波 问题

责任编辑:sdnew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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