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扬中支公司)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两名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但该笔资金究竟流向何处,至今仍然迷雾重重。案件背后,该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也将面临拷问。
近日,《法人》记者从江苏扬中警方获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田军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险种不入账实施体外循环的方式进行犯罪,其已于6月9日被刑事拘留。
记者注意到,田军的上述行为发生在2004年至2016年期间,其任职为该公司扬中支公司经理,在时隔两年之后,这一犯罪行为最终被“暴露”。据警方通报称,在侦查中还发现,扬中支公司现任副经理朱某涉嫌参与犯罪,已于6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截止案发前,参与购买上述保险产品的客户有2000多名,涉案金额2亿元以上。这些投资者大多为中老年群众,少则购买两三万,多的高达一百多万元。后因该公司发行的保单承诺无法兑现,他们担心自己的血汗钱会“打水漂”,导致集体维权事件已发生多次。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的一位王姓高管对记者确认了此案,但其表示,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希望媒体不要报道此事。
针对上述案件,业内专家和律师指出,这种“不入账实施体外循环的犯罪方式”在保险行业确实存在,但并不常见。除了涉事员工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外,涉案保险公司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保单到期无法兑现
“我和老伴省吃俭用一辈子,好不容易攒的60多万元一下子都没了!如果钱要不回来,我们连养老的钱都没了。”年过六旬的何先生从裤兜里掏出多份保险凭证,一脸无助地对记者说。
何先生是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指南村村民,平时以种菜卖菜为生。据何先生回忆:2015年7月,太平洋人寿扬中公司业务员向其推销了一款名为“补充养老保险”险种。当时对方很确定地告诉他,“这是太平洋人寿公司专门针对中老年人发行的保险产品,一年定期每万元收益360元,三年定期的则收益1600元。”
面对高额收益的诱惑,何先生动了心。2015年7月18日至2017年11月27日,他选择三年定期收益模式,先后分6次购买了该险种,共投资60余万元,并取得了相应面额的保险凭证。
记者从何先生所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凭证》中看到,“为稳定职工队伍,使他们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保障,使他们资金保值增值,根据保险人的申请,本公司在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特立本保险凭证。”
根据凭证内容显示,该险种是由太平洋人寿扬中支公司发行,约定三年内不得办理退保,三年后退保则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同时所有一切意外伤害和病故不到期按实际投保本金加银行活期利息支付,无赔付保障。
记者注意到,凭证上面除了产品名称、期限等介绍以外,有关风险提示的信息却不见踪影。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凭证上面盖有“中国太平洋人寿公司扬中支公司”的印章,以及经办人和业务员的签名,然而作为投保人签名一栏中,却缺少何先生的签名。
何先生说,当时业务员在向他推介该保险产品时,没有进行任何风险提示,反而一再向其强调“高收益”,并承诺到期后可以办理退保业务。
“根据保单的承诺,三年后连本带利可以领到近74万元,可是没想到,前几天有村民拿着到期保单去取款时,发现竟无法兑现。”何先生告诉记者,得知消息后,他急忙赶到太平洋人寿扬中支公司,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保单暂时不能兑现,目前公安已经介入调查。”
(2000余人受骗涉案金额超2亿 太平洋人寿两名员工被查)
涉案金额超2亿元
6月11日,江苏扬中公安微警务发布通报称,现初步查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支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田某(2004年至2016年担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险种不入账实施体外循环的方式进行犯罪,田某已于6月9日被刑事拘留。
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现任副经理朱某涉嫌参与犯罪,其已于6月10日被刑事拘留。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何先生只是众多“被骗”投保者的一个缩影。据扬中电视台报道,6月13日上午,该市政府办、公安局、信访局会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联合举办“群众见面交流会”。会上,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杜红专介绍称,“目前初步登记的有2000多人,涉案金额2亿元以上。下一步我们公安机关尽全力查清全案,为追赃挽损打下基础。”
6月15日上午,扬中市公安局向《法人》记者证实确有其事,但拒绝透露详情。据该局负责宣传的朱警官介绍,目前当地警方已经对此事立案侦查,相关数据统计仍在继续。
另据江苏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报道:当地村民说,从2005年开始,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就在他们所在的指南村设立业务点,“几乎全村的老年人都用全部存款购买了这个险种,少则两三万,多的甚至达到一百多万元。”
“当初之所以会选择购买这个保险产品,正是出于对中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的品牌信任,没想到也发生欺诈客户的行为。”当地村民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后,他们曾致电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询问此事解决方法,但均被客服人员告知“这是个人行为,他们不管。”
“该险种在当地销售已经十多年,业务部就设在扬中太平洋人保办公区域内,且该公司负责人已经换了好几任。”在采访过程中,多位投资者向记者表示,他们不能接受太平洋保险公司客服所给的答复,认为对方的目的是为了撇清关系,逃避监管责任。
针对投资者的质疑,《法人》记者于6月13日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发送了采访提纲,对方在书面回复中称:“我司历来重视依法合规经营,对员工的违法犯罪不纵容、不包庇、不姑息。我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正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公司,我司承诺尊重司法权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但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记者的“该险种是否通过监管部门审批”、“内部如何风控管理”等问题,该公司却三缄其口,并未进行正面回复。
专家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查询相关资料了解到,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整治销售乱象,2017年5月19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公司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要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加强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
那么,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在此险种交易中是否尽责?为何犯罪嫌疑人能如此轻易得手?到底该由谁来为这些受害者的损失担责?
对此,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雨桐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称,“该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比如:未介绍保险责任,未介绍犹豫期,客户本人未签字等,但最大的问题是,业务员的虚假承诺,这在保险业叫‘销售误导’,是保险业严厉打击的行为。”
“由于保险业运作日趋规范,这种体外循环的方式并不常见,是保险业典型的非法集资。”杨雨桐告诉记者,在以往纸质保单时期,这种行为较难防范,只能从代理人的规范执业方面进行管控,但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已经开始电子投保,专业的代理人是很难通过这种方式非法集资。
对比,南京审计大学金融学院唐汇龙教授也表示,“这款保险产品本身没有问题,属于投资理财性质的险种。但出现了上述情况,作为保险公司在管理方面有漏洞,对员工和业务管理均存在失察问题。”
保险行业应该如何防范类似风险?对此,唐汇龙表示,目前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保险姓保”,保险公司应多开发适用于不同群体的保障性产品,而不是一味地开发所谓“投资理财型”产品,尤其是针对中老年人,最好只开发保障性养老产品,这样不会出现销售误导中老年人的情况,更不会增加中老年人的经济负担。同时,保险公司在做好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应加强内部的业务管理和员工培训及管理,并坚持做好常规性的相关内部审计工作。
最后,杨雨桐律师建议,此案中受损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在刑事方面,投资者可以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公安机关返还收缴的赃款;其次在民事方面,如果展业过程中能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投资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该事件的进展情况,《法人》将继续予以关注。(记者王磊磊 汪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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