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的工作人员张旭,伙同他人,伪造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评估报告等,骗取南京银行顺义支行贷款共计992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支付贷款中介费等。张旭以及其他四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4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张旭是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工作人员。2016年4月至8月间,张旭利用其管理、经手本行“房易贷”业务的职务便利,伙同赵晶晶、吴辉在北京顺义区等地,以伪造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评估报告等贷款申请材料为手段,借用他人名义在南京银行顺义支行办理房屋抵押消费贷款86笔,骗取南京银行顺义支行贷款共计9922万元。
其中,王海东、徐志强在明知贷款申请人均不符合南京银行顺义支行房屋抵押消费贷款申领资格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向张旭介绍贷款申请人,协助张旭骗取贷款。
上述所骗钱款被张旭用于向赵晶晶、吴辉等多人偿还个人债务,向王海东、徐志强等人支付贷款中介费,以及向少部分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截至案发,张旭通过各贷款申请人开立的南京银行账户向南京银行顺义支行偿还贷款利息共计92万余元。
张旭于2016年9月1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在张旭的协助下,民警于同日将赵晶晶、王海东、徐志强抓获归案;吴辉则于2016年11月14日被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张旭身为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伙同赵晶晶、吴辉虚构贷款申请材料,利用其管理、经手单位“房易贷”业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发放的银行贷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海东、徐志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张旭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晶晶、吴辉、王海东、徐志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张旭、赵晶晶、吴辉、王海东、徐志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旭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二、被告人赵晶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三、被告人吴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四、被告人王海东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万元。
五、被告人徐志强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20万元。
六、责令被告人张旭、赵晶晶、吴辉退赔人民币九千八百二十九万零九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
宣判后,吴辉、王海东、徐志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辉、王海东、徐志强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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