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的朝环保罚字〔201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后苇沟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被罚款2万元。
朝环保罚字〔2018〕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8 年 6 月 4 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后苇沟加油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单位正常营业,有 2 名员工正在给机动车加油。共有 3 台汽油加油机,共计 10 条汽油加油枪,1 台柴油加油机共计 2 条柴油加油枪,现场无任何停用设备。当日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该单位油气回收装置的密闭性、1 号加油机液阻和 1-4 号、8-12 号汽油加油枪的气液比进行了监督检测。根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2018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朝环字[JF]第201806001 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 9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快档检测值为 0.99,11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快档检测值为 0.96,以上 2 条汽油加油枪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北京市《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10)中规定的气液比限值(1.0~1.2)。
该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责令该单位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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