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场中,交易所公开谴责本质上是一种制裁机制。主要目的在于对违规者的惩戒,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个人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也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也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而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担任首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严重后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针对上。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严重后果。一般而言,交易所针对上市公司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共有通报批评、监管关注和公开谴责三种。
法律依据:《税务法》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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