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贷款三查严重失职,形成大额不良应负直接管理责任等问题,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河南银监局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豫银监罚决字〔201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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