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淮安农商银行宋集支行原行长邵小刚犯职务侵占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邵小刚担任淮安农商银行宋集支行行长负责该支行全面工作,在此期间,邵小刚利用负责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编造贷款资料,先后冒用他人名义获取贷款合计人民币60万元并予以私吞。
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邵小刚在担任淮安农商行宋集支行行长期间,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贷款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放贷调查、组织会办,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和担保人资信等情况未严格审查,在明知存在贷款用途不实、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签订空白借据和合同等方式,违法向谷二林、李某壬、汪某等116人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1092万元。截至2015年12月,尚有1035万余元贷款未予挽回。具体事实如下:
除上述违法行为外,在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邵小刚在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贷款,致使董某或其朋友借用王某庚、刘某、杨某甲等79人名义从宋集支行贷款人民币390万元。
法院认为邵小刚作为江苏淮安农商银行支行行长,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骗取贷款,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作为贷款责任人,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和贷款管理制度,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邵小刚有期徒刑合计7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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