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凤山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原政协烟台市十二届常委王某亮,因犯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此案自2016年5月23日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多次追加起诉书和调查取证十分困难被多次延期审理,直至2018年11月份才审理终结。
2019年5月3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此案判决书,该案终被曝光在大众视野。
贷款诈骗罪
2012年9月,王某亮以其实际控制的烟台市福山东兴塑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以虚假证明文件和会计资料向工商银行莱山支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用途为东兴塑料公司购买原材料。王某亮个人以及烟台瀛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担保。
经银行审核之后,2012年10月2日,工行莱山支行经批准分两次向东兴塑料公司发放贷款2500万元。贷款到账后,王某亮安排他人将该笔贷款转至其实际控制的烟台志勤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后陆续用于支付购买古玩、别墅和偿还欠款。
贷款到期后,工行莱山支行多次催收无果,直至2014年7月31日,东兴塑料公司共计归还本金792.38万元,尚欠本金1707.61万元。
骗取贷款罪
2009年8月至2013年5月,王某亮以其实控的烟台开发区林茂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问卷,编造贷款用途向烟台农商银行莱山区支行贷款共计2300万元,之后该部分贷款全部还清。
2013年5月,王某亮通过上述手段向烟台农商银行莱山区支行贷款2000万元,由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2015年3月后,王某亮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之后由担保公司代偿该笔贷款的本息。
2010年至2014年,王某亮通过上述手段向烟台农商银行牟平区支行贷款4290万元,之后由担保公司代偿本息。
2014年11月,王某亮通过上述手段向烟台银行西大街支行贷款400万元,之后由担保公司代偿本息。
职务侵占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亮利用自己实际负责凤山置业运营的职务之便,采取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等方式,私自决定将本公司的15套别墅抵押给典当公司、银行或者个人借款私用,通过上述手段共计抵押借款3090万元。王某亮还私自截留公司售楼款562.14万元。
其中向烟台福山珠江村镇银行贷款950万元,典当行740万元,个人1040万元。
转移财产
判决书显示,王某亮在贷款诈骗后曾多次购买豪车以及转移名下财产,2013年6月,王某亮将名下两套别墅进行产权变更登记,由其全部持有变成妻子持有99%,而自己持有1%。
2013年6月至7月,王某亮将名下的保时捷轿车、牧马人轿车以及奔驰轿车转移至其女儿名下。
2014年1月23日,王某亮购买了129万元的巴博斯轿车一辆。
2018年11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亮进行了判决,判处王某亮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工行莱山支行贷款本金1707.61万元,退还侵占凤山置业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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