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银行员工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钟某,男,1969年11月出生,广发银行成都分行天府大道支行原客户经理,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1日,广发银行成都分行与钟某签订劳动合同,雇用其为公司业务客户经理,期限为三年(2013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随后,广发银行成都分行先后指派被告人钟某到该行客户七部、天府大道支行担任客户经理,具体从事市场调研、需求挖掘、产品营销、客户维护等工作。
2014年5月,钟某在广发银行成都分行客户七部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成都远东航空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便利,帮助该公司于同年6月23日成功办理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其后,钟某在远东航空公司办公室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4年11月,钟某在广发银行成都分行天府大道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眉山市欣源园艺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便利,帮助该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成功办理4000万元人民币贷款。2015年年初,被告人钟某在眉山市收受眉山市欣源园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6年3月,被告人钟某在广发银行成都分行天府大道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提供便利,帮助该公司于同年5月31日成功办理9500万元人民币贷款。2017年4月,被告人钟某收受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转账)。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钟某经成都市金牛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主动退出上述赃款19万元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利用担任广发银行成都分行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办理贷款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钟某经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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