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地区包括哪些?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私募债,无行政许可。要注意的是,在发行之前,承销商将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材料,备案是为了让交易所作为市场组织者了解情况,便于统计测试。同时,备案材料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交易所会对债券投资价值和信用风险形成风险判断和担保。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地区:
据了解,目前正式试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重庆、广东含深圳、安徽、内蒙古、贵州、新疆、云南,以及刚刚加入试点的广西,此外,即将加入试点的有大连、江西等地区。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者类型
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二)上述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产品、信托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公司理财产品;
(三)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合伙人认缴的实收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五)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此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参与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的认购和转让,承销商可以参与认购和转让其承销的私募债券。
需要指出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明确规定了投资者人数。每笔私募债券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优势有哪些?
1.降低融资成本
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发行债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通过为中小企业发行民间债务,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综合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中的短期贷款和长期错配问题。在经济形势和自身情况不明朗的情况下,增加直接融资渠道将有助于维持资金债务融资的稳定。
2.发行审批方便
中小企业在发行审核中从收到材料到取得备案同意的时间期限为10个工作日以内,率先实行“备案”制度。民间负债融资规模可根据企业需要自主决定,与净资产的比例不限。就发行期限而言,期限可分为长期(10-15年)、中长期(5-8年)和短期(1-3年)。债券也可以分期发行,也可以设置赎回权、提高票面利率期权等期权条款。在信用增级机制的设计中,可以是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它还可以设计股权证书等。
3.资金使用灵活
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没有明确约定资金,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融资目的资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的资金允许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资金的运营,如果公司需要,也可以用于在股权的融资项目投资和收购。
4.增强市场影响力
债券发行过程中与投资者的宣传、公告和交流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形象,由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广泛,包括理财产品、特别账户和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和转让将进一步为发行人树立资本市场的形象,债券的成功发行显示了发行人的整体实力。私募债也有助于企业为日后上市等其他融资安排创造条件,在监管部门预先建立良好的印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是私募债吗
非公开发行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因此也被称为"私募"、"定向募集"等,然而私募是指向小规模数量合格投资者出售股票,二者从定义上也是有差别的,而且在不同的领域也有所不同。
1、私募债券
私募债券的发行相对公募而言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私募的对象是有限数量的专业投资机构,如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种基金会等。一般发行市场所在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私募的对象在数量上并不作明确的规定,但在日本则规定为不超过50家。
这些专业投资的投资机构一般都拥有经验丰富的专家,对债券及其发行者具有充分调查研究的能力,加上发行人与投资者相互都比较熟悉,所以没有公开展示的要求,即私募发行不采取公开制度。购买私募债券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转手倒买,只是作为金融资产而保留。日本对私募债券的转卖有一定的规定,即在发行后两年之内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也仅限于转让给同行业的投资者。
2、非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只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股票发售,而不采取公开的劝募行为。
一般地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募集对象的特定性;
(2)发售方式的限制性。这两大特质使得其能够在许多国家获得发行审核豁免。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给予豁免,并不贬损证券法的目的与功能。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取足以能使自己形成独立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尽力消除认购者与发行人之间以及认购者内部一般投资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最终使证券市场这一以信息与信心为主导的市场得以稳健运行,市场效率得以发挥。因此,以强制信息披露为根本核心的现代证券法正是通过对中小投资人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法制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而非公开发行的特质使之无需证券监管的直接介入即可达到这种公平,或者说,至少不会损害这种公平。
①非公开发行对象是特定的,即其发售的对象主要是拥有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及其他专业投资者,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能力,能够作出独立判断和投资决策。
②非公开发行的发售方式是有限制的,即一般不能公开地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从而限制了即使出现违规行为时其对公众利益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在这种情形下,通常的证券监管措施,如发行核准、注册或严格的信息披露,对其就是不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监管资源的浪费。因此,给予非公开发行一定的监管豁免,可以在不造成证券法的功能、目标受损的前提下,使发行人大大节省了筹资成本与时间,也使监管部门减少了审核负担,从而可以把监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公开发行股票的监管、查处违法活动及保护中小投资者上,这在经济上无疑是有效率的。
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国家对非公开发行给予审核豁免。由于可以获得审核豁免,从而大大降低筹资成本,因而对于许多企业来说,非公开发行具有很大吸引力。例如,一些"创业企业"(START-UPENTERPRISES)尽管拥有某种新技术,但由于其高风险性,使得普通投资者往往不愿对这样的企业进行投资。这种企业的价值也往往被低估。如果它们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融资,其成功的可能性将不高,复杂、耗时、费用高昂的审核、披露程序更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为它们提供一条有效的直接融资捷径。有资料证明,美国非公开发行豁免制度对美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再比如,当外国企业希望到其他国家的股票市场上筹资时,他国的股票发行审核、披露程序常常也是最大的障碍。而非公开发行则可以使其克服这一障碍。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进入外国股票市场,已经成为证券市场全球化的一种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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