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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其与蔡徐坤签定《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合约期限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蔡徐坤单方面提前解约,则每年需赔偿违约金300万元。且2016年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中约定,蔡徐坤每提前一年违约,每年需赔偿3000万元违约金。
被告蔡徐坤辩称:1、原告未按约履行演艺经纪义务,且两合约仅隔7个月,违约金就涨了10倍,明显不合理。2、此前,依海作为反诉方要求蔡徐坤赔偿5000万违约金被法院驳回,因此依海公司不能再就违约金提起诉讼。3、17年2月后双方再无合作,而2018年6月,依海公司将蔡徐坤肖像授权给某公司3年进行广告宣传,授权费用1500万,后蔡徐坤诉至法院,双方合同解除。上海依海认为蔡徐坤导致公司损失1500万元,由其承担,显然不合理。
法院认为:1、原告依海公司,未考虑肖像授权是否存在无法履行风险就擅自签定合同,因与第三方解约产生的损失系原告本身造成,故1500万损失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双方签定的合同期长达11年,且两合同签订时蔡徐坤仍未成年,合同履行期限过长限制了被告选择自由,故提前解约存在合理性;3、仅时隔半年,解约赔偿金从300万提升至10倍的3000万,在此期间,被告尚未出道,原告也未提供对被告个人实际支持的成本证据,依据不足;且原告未按约支付被告每月8000元的报酬,构成违约;因对原告的投入是对被告所在团体组合,无法计算原告为被告个人具体支出及预期收入。最终,对于解约赔偿金,法院酌情确定为3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作者 王磊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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