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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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如何处理?
近日,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建设风力场项目工程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丙公司给付原告丁公司工程价款2265042元及利息。
工程价款给付问题引发纠纷
2019年8月22日,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50MW风电场项目工程,后乙公司将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给丙公司施工,尔后丙公司将其中的110kV送出线路工程、110kV间隔扩建工程又分包给丁公司。合同签订后,丁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50MW风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丁公司对人力运输平均距离及汽车运输平均距离提出异议,要求对工程量进行调整。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后于2020年12月20日投入运行。2021年5月13日,丁公司就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向丙公司出具工程联系单,丙公司予以确认,双方约定增加的工程造价以补充协议结算为准。2021年5月27日,丁公司根据实际增加运距编制了《110kV送出线路工程(变更)结算总价》,确定增加工程量的造价为1195042元。同月,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关于送出线路工程运输距离增加费用的联系函》,请求乙公司认可增加工程造价1195042元。此后,因工程价款给付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丁公司经催讨未果,遂将甲、乙、丙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三公司承担工程价款3411653元。
工程再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属于违法分包,因此案涉《50MW风电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施工合同》、《110kV变电站间隔扩建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关于新增工程款的认定问题,根据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关于送出线路工程运输距离增加费用的联系函》,可以认定丁公司与丙公司就该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为1195042元;关于丁公司主张的因地形差异应增加工程造价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不因现场的地形、地质等因素调整合同总价”,因此案涉工程固定价款中已包含现场的地形、地质等因素的商业风险,依照约定其风险应当由丁公司承担。故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丁公司工程价款2265042元及利息。该案生效后,案涉工程价款及利息2466080元丙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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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增量如何举证
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款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丙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丁公司,现案涉工程已由丁公司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故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
工程增量如何举证?计划赶不上变化,每一个企业在开工前,都会对施工内容、节点工期等进行具体规划,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或意外,导致工程量增加,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对于这些工程增量,为了确保自己的工程款权益,减低工程款回款风险,施工方一定要跟业主、承包方、监理单位形成有多方签字盖章的签证;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能形成签证,那么施工方可通过提供双方往来的函件、聊天记录、会议纪要等证据,来证明业主同意自己施工,再通过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图纸、现场施工指令、施工日志等证据或依靠司法鉴定来证明工程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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